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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原国家出版局、原国家标准局等中央七部门1987年1月1日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在技监局标函[1993]390号复函中建议:“鉴于该规定涉及面很广,各种出版物发行国内外,数量和范围都很大。为了使全国各行业都按此规定执行,建议将该规定内容制定为国家标准。”
本标准借鉴了国内多家有影响的出版社和报社的成功经验,参考了英国、前苏联、日本、新加坡的有关资料,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首都新闻界、出版界、教育界、科技界专家的意见,特别是新华社、广播电影电视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等单位的意见。
阿拉伯数字笔画简单、结构科学、形象清晰、组数简短,所以被广泛应用。本标准的宗旨在于:对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这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作比较科学的、比较明确的分工,使中文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趋于统一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主要起草人:王均、厉兵。
本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即行废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版物在涉及数字(表示时间、长度、质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体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新闻报刊、普及性读物和专业性社会人文科学出版物。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出版物亦应使用本标准,并可制定专业性细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文学书刊和重排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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