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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考试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务题、论述题、简析题、写作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材料处理题等。根据A类、B类、C类不同试卷结构的要求选取上述若干个题型。A类、B类、C类试卷均有客观题和主观题。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以来都是江苏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试环节中占有举足新重的作用。但是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难度却让考生大为头疼。下面,专家就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方法,给考生作一个详细的说明。
一、法律知识
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重点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
重点知识举例: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提示: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考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考情综述:
对哲学基本原理的考查是基础。这一部分主要考核哲学基本原理的定义、作用、内涵等。有些题目已经不再是单纯地直接考查考生对哲学原理的记忆能力,而是结合国内时政热点来考查考生综合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重点章节:
唯物辩证法、真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重点知识举例:
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及其相互关系
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规模、大小、程度等方面的外在规定性。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
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事物的度都有其关节点。所谓关节点指的是事物度的上限和下限的两个极限。任何事物的度,都有两个关节点,要把握事物的度,必须找到它的关节点。
(2)量变、质变和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和质变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同时,量变和质变是互相渗透的:①量变中渗透质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②质变中渗透量变,这是指质变过程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提示:
对基本哲学原理的理解力求透彻,达到能运用哲学知识解释生活中的一切现象的目的。学习过程中尽可能的联系实际,找寻“生活中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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