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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性通知
1.概述
指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所属单位布置任务和下达指示性措施的公文。通常指示性通知是在上级机关要向下属机关传达领导意图和部署,但又认为其重要程度不宜使用“命令”、“指示”时使用。
2.写作要点
指示性通知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指示性通知标题的写法,应包含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通知)。发文机关要用全称或习惯的简称。
(2)正文
指示性通知的正文,开头先顶格写受文单位,再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顺序撰写。提出问题部分和分析问题部分要写清发文的原因或目的,用“特通知如下”承接下文;解决问题部分要分列通知的具体事项。
(3)落款
第三部分要写上发文机关和日期。
指示性通知内容带有指令性和规定性,言词要注意严肃庄重、语气坚定,不容置疑。
3.例文
例文一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文市发[1997]28号 1997年4月17日颁布实施)
近来,一些地区的车站、码头、茶室、浴室等公共场所,以“免费服务”为名,公开放映走私、盗版的录像节目,甚至放映色情、淫秽的录像节目招徕顾客,以提高营业收入。这些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严重影响了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干扰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以“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为幌子,实际是营业性的录像放映活动。
二、要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对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具备条件的核发《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的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各地要按照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文市发[1996]72号)要求,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进一步规范营业性录像放映经营秩序。
例文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速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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