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法院招聘书记员知识解析(2)
2018-07-03 15:50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 http://www.brilliantvision-optic.com/fajian/ 来源:未知
【导读】2018河南高级法院书记员基本知识
五、书记员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签订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二)合同的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
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 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
人民法院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备注: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三)合同争议处理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编辑:河南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