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许昌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面向应届师范毕业生)
2018-03-27 14:47 河南教师招聘考试网 来源:许昌教育网 作者:华小图
2018年上半年许昌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面向应届师范毕业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规定,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许昌市面向2018年应届师范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自3月26日开始至7月20日截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一)对象范围
凡学籍在许昌市内的2018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毕业生(含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均可按照规定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学历标准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2018年全省应届师范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应届师范毕业生所在院校负责集体报送申请人员材料,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审核认定。
各有关院校(指2018年有应届师范毕业生的院校,下同)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校教师资格申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持联系,并做好校内有关院(系)的衔接、宣传及申请人员的申报、注册等组织工作。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相应认定权限,及时与所在地有关院校进行工作对接,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现场确认申请人员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范围办理,不得逾期和超范围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权限分别为: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有关院校要充分沟通协商,按照全省认定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申请人登记报名、体检、网上申报、现场确认及认定的时间。
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间设定为4月16日至4月3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w.jszg.edu.cn),在首页点击“未参加全省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帐号,按页面提示填报有关信息。
“体检”时间设定为5月2日至5月13日,具体时间和体检医院由学校统一安排;
“现场确认”时间设定为5月3日至5月15日。
(一)宣传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有关院校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校园网络等途径,发布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动员申请教师资格的应届师范毕业生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认定各项工作安排,认真整理个人资料,如期办理相关手续。
(二)报名登记和申报计划阶段(4月8日至4月27日)
1.4月8日至4月13日,符合本次认定条件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到所在院校有关部门报名登记。
2.4月16日至4月20日,有关院校汇总申请人员信息,向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送申请计划,提交下列材料:
(1)2018年应届师范毕业生的专业、毕业生人数及提出申请的人数。
(2)2018年应届师范毕业生的招生录取审批表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无需提供招生录取审批表。
(3)学习期间转学、转专业的应届师范毕业生转学、转专业审批手续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毕业学校统一提供。
各认定机构在受理院校申请时,要严格对照申请学生录取年份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认真审核其录取审批手续及转学(转专业)审批手续、提交的各项表格和材料。
3.4月24日—4月27日,许昌市教育局将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分别填写《河南省2018年应届师范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申请认定院校申请报名情况及招生录取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转学或转专业的审批手续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审核备案(与招生计划出入比较大的,须提交相关审批手续)。
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验,合格者予以备案。凡是不符合工作要求以及未列入招生计划或不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不予备案,亦不得进行认定。审验结果由认定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院校反馈。
(编辑:华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