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10:40 政法干警考试 /zfgj.html 作者:苏永霞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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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或享有的债权未到期,均不发生代位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即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既无力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如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更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一直都有着“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考生想要在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之中取得好成绩,那么必然需要掌握民法学的重点。希望考生能够对于民法学的要点多加积累,最后修炼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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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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