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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012-06-21 14:51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 http://www.brilliantvision-optic.com/zfgj/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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